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院党发〔201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及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原则是“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 招生、考试工作由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一起,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实施,共同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应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监察室会同招生、教学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招生、考试监察组,全面负责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积极参与、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招生工作,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录取期间纪检监察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学院承担的各类等级证书考试的监督,严肃考风考纪。
第七条 参加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协助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支持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九条 监察范围:
1.全程参与普通教育、成人与继续教育招生及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2.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承担的各类等级证考试的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违纪考生处理、监考教师连带责任追究制落实、收费等情况。
3.其他需要监察的招生、考试事项。
第十条 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应认真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政策,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干部和教师担任招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和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省上以及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考生许愿;不得泄漏试题、考场舞弊;不得涂改考卷或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远程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进行,预录方案中的特殊问题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高考、单招、专升本和浮动学制的招生监察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及招生工作。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成绩、给予考生纪律处分、取消录取资格外,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上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泄漏试题;
(二)考场舞弊;
(三)涂改试卷;
(四)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
(五)索取或收受考生、家长财物礼品;
(六)在招生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七)协助他人冒名顶替入学。
第十八条 违反远程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没有按照回避制度进行回避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