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一:
把握“四种形态” 强化监督执纪
一、”四种形态”的内容及背景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王岐山指出,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一脉相承。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在从1840年开始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无数志士仁人为民族独立解放不懈奋斗,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人民英雄。在长期的艰难探索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与各种错误不断斗争,自我纠正、自我革新。在井冈山的斗争中,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古田会议确立思想建党的原则,解决“组织松懈”“纪律敷衍”问题。从井冈山、古田,到遵义、延安,再到西柏坡,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卓绝、历经磨难,不怕牺牲、付出高昂代价,以执拗不屈的伟大精神,使中华民族重新站立起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艰辛的探索和艰苦的奋斗,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终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今天,我们正处于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只有党的建设全面从严,发挥先锋队和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应对“四大考验”、战胜“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王岐山指出,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要加快信息化步伐,建设从中央纪委贯通到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王岐山要求,要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反弹。中秋节、国庆节将至,各级党委、纪委要守住节点、寸土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发生问题的党组织实施问责。要经常抓、抓经常,抓出习惯。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相统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挖掉“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的健康;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通过“四种形态”,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推动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相统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要减弱惩腐力度,也不是要“抓小放大”,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之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推动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要通过“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落实“四种形态”,党委纪委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历来如此。各级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把握“四种形态”,理顺“四种关系”,运用好“四种形态”
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而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方式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方向和行动指南。笔者认为,要深化落实这一点,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当务之急是要自觉理顺“四种关系”,有效防止执纪方向偏离。
理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也难以落实,“两个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正确处理“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找准职能定位,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归本位、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全面提高监督能力。这样,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当好“裁判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
理顺同级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特别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时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不仅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向上级纪委报告,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向上级纪委负责。这不仅能够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而且有利于理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本级纪委的领导权责关系,有助于纪委履行对全体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无论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还是其他监督,都会更加有效率、有力度。
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然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纪监督,那么,履职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者,也是监督的客体、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执纪者和监督者,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到“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就必须严格落实“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切实从严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做到自身硬、自身净。如此,监督别人才硬气,查处腐败才有底气。
理顺惩戒与保护的关系。惩戒问责不是目的,查处干部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关键是要让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而保护教育就是旨在通过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素质、精神信仰、纪律观念,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反腐倡廉进程中,纪律检查机关务必做到“保护为先,惩戒其间”,在通过加大力度惩治腐败来形成震慑力的同时,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让管党治吏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