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18-04-13 16:12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一部创制性的重要法律,得益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指导,植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生动实践,字里行间充满了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法治话语和反腐败实践话语,全面展现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约请三名专家,从不同角度为大家解读监察法中的中国话语体系。 ——编者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是新时代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创新了国家监察制度,对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从形式到内容,从体例结构到文字表达,无一不反映立法所处的时代背景和中国实际,贯穿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中国话语:深化改革。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使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保障改革的导向。修改后的宪法专门增加一节 “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全面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原则、体制、机制和程序,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中国话语:党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关系的认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
中国话语: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围,在人民群众眼里,不管大门口挂着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都是党的机关、都是政府。目前,党内监督已实现了全覆盖,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必须依法实施监察。监察法从立法的高度明确了监察对象,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
中国话语:忠诚、干净、担当。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监察权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监察法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四个方面,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其实,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在内部制约和监督方面,监察法规定了严格措施,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同时要求监察委员会还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