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书记约谈办法
(杨职院党发〔201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正确履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院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由院纪委书记与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以谈话形式进行的警示提醒或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全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分院的科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约谈内容与类型
第五条
约谈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实施约谈:
(一)对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思想消极,执行不到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纪律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四)本单位本部门或所属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对上级批示问题查办不力的;
(七)新提任或新当选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分院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二)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其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促使其自查自纠。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实施约谈。
第三章 约谈基本形式
第八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问题的,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各单位问题的,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约谈准备。院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经请示纪委书记,明确约谈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
2.约谈通知。纪委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等。
(二)约谈实施。
院纪委书记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由纪委办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详细整理,呈报院纪委书记审阅并签字后,由纪委办负责存档。
2.结果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院纪委书记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院纪委书记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约谈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院纪委是纪委书记约谈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院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院纪委书记可委托院纪律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小组成员约谈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分院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院纪委书记约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向院纪委书记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工作、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章 约谈纪律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约谈记录档案未经院纪委书记批准,非约谈工作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四条
院纪委书记、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部门要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纪委办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督办,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纪委办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年度约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院纪委(纪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向院党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办法经院纪委(纪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自院党委会议审批后实施。此办法由院纪委办负责解释。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